19-20 為題組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依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程度,將毒品分為四級,一級毒品包
括鴉片、嗎啡、海洛因、古柯鹼。由於一級毒品引發的危害最為嚴重,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第4條第1項前段明訂「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針對此規定,憲法法庭
受理法院3件及人民5件共8件釋憲聲請案,最終做成112年憲判字第13號判決。判決中指出
制定法律時立法者考慮到毒品危害,因此以無期徒刑為最低法定刑,然對於情節輕微,可憫恕個
案刑度,仍有情輕法重、罪責與處罰不相當的情形。於此範圍內,上開規定限制人民受《憲法》
比例原則
第8條保障的自由權,並牴觸《憲法》第23條限制人權時應遵守的基本原則。
B
19. 根據憲法法庭對此聲請案的判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所侵害的目
由權及牴觸的基本原則為何?
(A)人身自由;比例原則
(C)居住遷徙自由;比例原則
(B)人身自由;法律保留原則
(D)居住遷徙自由;法律保留原則
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