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申
式進行
2021年5月立法院三讀修正《高級中等教育法》部分條文,相關條文內容如下:
條文
修法前
修法後
第25條
未明定校務會議的學生代表比例
校務會議中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
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採無條件
進位;任一性別成員人數不得少於
成員總數1/3
判決,
第54條
一次申訴制度
第55條
高中研訂與學生學業、獎懲等有關規
章或影響畢業條件的會議,應由經選
舉產生的學生代表出席
增加學生參與比例
D
增加再申訴制度;申訴及再申訴評
議委員會成員須有法律等專家
新增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或學
生會代表」出席
玫 根據修法前與修法後部分條文的對照,可以發現此次修法擴大何者?
(A)學生參與校園民主
(C)學生自治的權責相符
(B)學生自治的正當程序
(D)學校與學生間的支配與服從
16. 新條文規定,校務會議中經選舉產生的學生代表不得少於成員總數8%,採無條件進位。
請問此處的學生代表最可能來自何者?
(B)各班的模範生
(D)學生會或學生議會
(A)校內的工讀生
(C)學生糾察隊成員
分科)
17. 第54條將原先的一次申訴制度,進行修法,這是在促成何者的實踐?請在下表勾選一項,
並寫出據以判斷的理由。
實踐的標的
倒數 47 天
判斷理由(50字内)
☑權利救濟
「权利救濟給予再申訴的机会强化学生权利救濟
管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