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且
國軍志願役專業預備軍士官招生簡章,因須考量個人品德、國軍戰力而限制報考資
格,甲男因有過失傷害前科而無法報考,甲男不服聲請釋憲,大法官做出第 715 號解
釋,認為若據此全面禁止有前科者報考,會讓犯罪情節輕微者失去應考權利。請問大
法官針對甲男的訴求做出解釋,主要是落實何種權利?
(A)軍人是弱勢團體,釋憲可落實優惠性差別待遇,並且達成實質平等
(B)招生簡章限制甲男的職業選擇自由,違反《憲法》榔括人權的規範取婚姻权?
(C)應考試、服公職是基本人權,若因微罪而限制報考,乃侵害平等權
雅
(D)甲男聲請釋憲屬於司法受益權的展現,並讓人民的參政權得以伸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