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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與社會 高中

想問為什麼D是錯的 講義上也是寫“受益人以惡意方式取得的利益,就不受保護”這裡就變成誠實信用了…而且講義上也寫了信賴保護是基於誠實信用原則

BD 15. 在申請育兒津貼過程中可能發生的狀況, 下列何種情況符合相關法律原則的分析 法律要有依據 (A)對於來申請育兒津貼的民眾,只要符合上文三個條件,公所皆需受理申請,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B)發放第1名子女每人每月5,000元育兒津貼,第2、3名子女每月各多1000元,符合平等原則 | 資料- 【農業用 | 開始 (C)112年1月起申請育兒津貼的條件已取消排富限制,未排除高收入家庭的做法,違反正當程序原則应為他位 法等 用 (D)若已接受公共化或準公共托育服務的家長刻意隱瞞,向當地公所申請育兒津貼,違反信賴保護原則 三、素養長文題組(每題5分,共25分) 国家給的行政 小可隨意剝本 臺灣已成詐騙犯罪溫床,根據刑事局統計,今年1至6月的詐欺財損金額高達36.7億元,光是 6月財損就達到7.2億元。檢察官表示,電信業者對於申辦者,根本不去確認身分,即便同一人申辦 多支門號,而且有好幾支門號已被通知是詐騙電話,業者仍持續核發門號。電信業者濫發手機門號, 『除了讓詐團更容易詐騙外,更誘發走私疑慮。經檢警通報後,NCC 裁罰不同電信事業共6次,依據 違規情節輕重而定,分別裁罰150萬元、250萬元、50萬元、100萬元及30萬元,後來再對TS電 總金額新臺幣2180萬元。 | 建貼 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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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為啥D是對的?

每題2分。 \32. 有別於我國立委選舉採用的並立制,德國聯邦議院使用「聯立制」分配席次,總席次為 598席,單一選區和比例代表制各產生299名。但2021年9月底的國會大選產生137席超 額席次,使得總席次增加為735 席,在國會獲得絕對多數至少要368席。德國國會選舉結 正 果如表二,請依表判斷下列選項何者正確? 598 6. 299x 100 表二 選區 政黨 政黨 得票率 得票率 總席次| 席次 席次 (%) 各黨選前總席次 179 (總席次709席) (%) 社會民主黨 26.4 121 25.7 85 206 (SPD) 153 基督教民主聯盟 22.5 98 18.9 53 151 200 (CDU) 聯盟 90/綠黨 14.0 16 14.8 102 118 (GRUNE) 67 67 自由民主黨 8.7 0 11.5 (FDP) 92 92 92 92 80 德國另類選擇 10.1 16 10.3 67 83 92 (AfD) |巴伐利亞基督教社會聯盟| 6.0 45 5.2 0 45 46 (CSU) 45 左翼黨 5.0 3 4.9 36 39 69元 (DIE LINKE) 南什勒斯維希選民協會 0.1 0 0.1 1 1 0 (SSW) 其他政黨及獨立人士 7.2 0 8.6 0 0 2 (A)若德國的選舉結果發生在我國,必須由社會民主黨的黨魁擔任行政院長 註:全國得票率5%以上或贏得3個單一選區席次的政黨才能參與席次分配 直接由總統任命 (B)因為和前三大政黨席次相差甚遠,自由民主黨勢必無法取得組閣的機會 (C)單一選區的選舉結果可看出得票率與席次不成比例的現象,與我國相同 (D)若以我國選制來計算,巴伐利亞基督教社會聯盟的總席次將超過45席598x5.2%)(政 (E)在改選前國會也是沒有任何政黨的席次過半,德國政黨體制偏向多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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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教這題謝謝各位

三、素養長文題組(第16~20題每題4分,第21題非選題10分,共30分) 1989年「無殼蝸牛運動」號召近5萬人夜宿街頭要求政府立法抑止妙房,爭取居住正義,時隔 20 年,青年世代卻須支付更高價格才能解決居住需求,這樣的社會不正義再度爆發2014年「單運」,促成 「政府興建只租不賣的社會住宅及2017年《住宅法》的修正,賦予各縣市政府興建社會住宅的法源,透 過收入門檻及租金補貼等措施,保障社會或經濟上處境不利群體的居住權益。2020年報載北市社會住 宅月租4萬元仍現搶租潮,引發社會對於「合宜租金」的熱議。(甲)有些人主張:住宅政策的實施, 的確應考慮個人差異性,但社會住宅運用全民稅金興建,若限定過多戶數特別照顧社會經濟處境不利群 體,其實也對其他民眾不公平。 自2011 年便長期關注《住宅法》立法發展的社會住宅推動聯盟、OURs 都市改革組織等(乙)民間 團體則批評,社會住宅的主要目的就是解決中低收入者的居住困境,如果只是變相由政府興建,市價出 租、一般民眾入住,就跟當初《住宅法》的立法精神背道而馳。民間團體雖肯定行政院 2021 年提案再 度修法規範合理租金,但針對社會住宅地價稅及房屋稅減免未能全國免徵、住宅空置及住宅補貼效益等 資訊揭露未能入法等缺失,未來將持續與朝野立委協商修法,督促蔡總統實現「8年20萬戶社會住宅」 的政治承諾。NO 16.閱讀上文可知,我國2011年訂定《住宅法》期以解決民眾居住問題後,陸續又在2017、2021 年多次修正調整該法規。針對(甲)、(乙)劃線部分文字,以及上文相關敘述,下列說明何者 較適當? (A)甲的說法強調分配正義,認為國家資源不應過度照顧弱勢 (B)乙的說法強調匡正正義,批評政策已侵害民眾的居住權益 (C)政府短期內多次調整政策有違法律安定性,不符正當程序 (D)政策不符民眾期待也難以滿足社會需求,有違法治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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