範圍
少年是指12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
0少年法院將原本管訓處分改為保護處分,將少年輔育院和少年監獄改為矯正學
校;將權威處罰改為教育矯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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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預防重於治療、教育重於處罰」重點在「保護優先主義」。其原則:a. 設立
我國作法
專門的審理機關,置少年調查官及少年保護官負責少年事件審理前之調查及保
護處分的執行等業務;b. 虞犯行為列入處理範圍;c. 審理及審判不公開;d. 塗
銷前科紀錄;e. 對少年法定代理人之處罰
類型
保護事件(個別處遇)
刑事案件(從輕處分)
一 国人台
1少年觸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
已滿14歲而犯行較輕之少年犯罪,及 2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
針對對象,
UR
工作,
未滿14歲而犯罪者
3少年法院(庭)在調查後認為犯罪情
節重大,認為刑事處分較適當者
「小
少年法院(庭)對於少年刑事案件的審
訓就
大成國中理,採取從輕處分。少年犯行重大須採
2保護管束
處分
31、刑事制裁,依法判處徒刑,並接受矯正
3)安置輔導
教育,少年矯正學校兼具行刑矯正及學
40令入感化教育處所(少年矯正學校)
一「校教育之雙重功能
(三)
重點9 刑法焦點與趨勢——刑法作用與極限。 《第7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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