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答

通俗理解:因為政府機關沒有寄罰單給我,所以我「信賴」政府機關不會罰我錢,而政府機關必須「保護」我的信賴,不能夠在事後隨意寄罰單。

信賴保護原則(行政程序法第八條)是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權、維護法律的安定性,並遵守誠實信用原則,具體來說,指的是法律應該保障人民對公權力行使結果所產生的合理信賴。以國家的角度來說,應該對自己做出的行為或承諾守信用,才能表現出法律的安定性;對於人民而言,國家必須維持一個穩定的法律秩序,才有一個準則可以依循。
如果人民已經對既有法規所做出的行政行為,或形塑出來的法律秩序產生信賴,但之後卻因為法規或行政處分的變動,進而影響人民已經享有的利益、遭受預期之外的損害時,國家就應該透過訂立過渡條款、給予補救措施等方式,來保護人民的信賴利益。

關於本題,政府應當誠實信用,不得在無事證之情況下隨意寄罰單,更應當信賴保護,在未寄罰單的情況下,不得寄催繳通知;因為政府機關沒有寄罰單,所以人民信賴自己的作為沒有違反法律,那麼政府機關就應該保護這個信賴,不得隨意棄置這個信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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