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UT
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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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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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務勞動有給制」的概念在許多國家都有相關的討論,其意義為讓配偶中從事
家務勞動的一方,能夠有請求一定報酬的權利,改變過去認為家務勞動是無
酬勞動的觀念。經過多次討論,我國民法最後修訂為「夫妻於家庭生活費用外,得協
識一定數額之金錢,供夫或妻自由處分。」亦即只要有從事家務勞動,雙方即可協商
一定金額的自由處分金,但國家不會干涉金額多少。 小圓與小芳看完上述資訊之後,
分別有以下的對話:
o
我覺得這樣非常
好,如此就可以
促進平權。
但我不是很贊
成,感覺會產生
很多紛爭呢!
小圓
小芳
(
(1)根據上述內容判斷,下列各選項的敘述何者正確?
(A)該法可能將無酬的家務勞動轉變為有酬的市場勞動
(B)從事家務勞動者可以索取自由處分金,也可以不拿
(C)文中自由處分金的請求權利僅限於妻子向丈夫索取
(D)假如雙方都有出外工作,就不能跟對方要求處分金
务勞動有給制」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