訟法》原先規定「 不得上上訴第三審」的赤件。,
: 審判無罪到二審卻被改判有罪定漱不得上訴。不過
釋字第 752 號解釋文,認為至少應給被告一次上訴救濟
的機會。並宣告這部分的規定相寢失效。
。) 4. 上述解釋文的作為。是屬於哪一機關的法定職權?
(%) 制憲國民大會 (B) 司法院憲法法庭
(G) 司法院大法官 (0 立法院程序委員會
) 5. 解釋文宣告《刑事訴訟法》 的部分規定違憲和失效,讓
人民至少有一次上上訴的機會。關於其所保障的基本想
利。何者錯睽?
(%) 稱為訴誰
(8) 須而法院提出
G) 屬於參與政治的權利
0D) 屬於司法上的愛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