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請問 民法中侵權行為傷害到別人身體 要以金錢賠償 那刑法中侵害個人法益中的身體權益 這兩個差在哪 還有為何一個用刑法規定一個用民法規定?
刑法是有明文用法律規定,是用國家公權力去制裁,有牽扯到有期或無期的徒刑,屬於全國都要一致遵守的,而民法的規定比較傾向於地方的法律,只有罰錢、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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