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司法院組織法》第四條中提到
大法官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任實任法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二、曾任實任檢察官十五年以上而成績卓著者。
三、曾實際執行律師業務二十五年以上而聲譽卓著者。
四、曾任教育部審定合格之大學或獨立學院專任教授十二年以上,講授法 官法第五條第四項所定主要法律科目八年以上,有專門著作者。
五、曾任國際法庭法官或在學術機關從事公法學或比較法學之研究而有權 威著作者。 六、研究法學,富有政治經驗,聲譽卓著者。
一大串其實只是告訴你一件事:「想當大法官未必需要法官任用資格」
(但是司法院長必然需要是擁有大法官資格)
本題連連結概念是B2L3政府體制之司法院組織
※連結時事http://m.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807083
今年小英提名的院長便是台大法律系之教授~
所以這些資格是大法官“應該”具備 但不是必須嗎?
謝謝~
很清楚!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