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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雖屬行政處分,然考量其質輕量多,如要求其起訴前須經訴願,所需耗費龐大人力、物力,並非行政機關所能承擔,民眾也會經過太壟長的救濟程序,所以不經訴願直接進訴訟,法規請參考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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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裁決事件:不經訴願 30日逕提行政訴訟 (因為交通裁決有重新審查程序,學者認為相當於訴願(不懂可以不用記 只有國考才需要了解))
A負擔處分(訴願—>撤銷之訴)請求撤銷違法處分 !但交通裁決是例外不經訴願直接行訴!
B申請授益處分遭駁回(訴願—>課予義務之訴)請求做成授益處分
D 對於抽象法規不得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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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我國是採「訴願前置主義」,但也有少數例外可以不用訴願直接進行行政訴訟,像「訴願確認之訴」「一般給付之訴」和「交通裁決事件」則毋須訴願前置,可逕行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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