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解答 ✨ 漁火夜 11個月以前 《少年事件處理法》第 52 條 對於少年之交付安置輔導(保護管束)及施以感化教育時,由少年法院依其行為性質、身心狀況、學業程度及其他必要事項,分類交付適當之福利、教養機構、醫療機構、執行過渡性教育措施、其他適當措施之處所或感化教育機構執行之,受少年法院之指導。 所以法官是可以決定保護管束或感化教育 並非只能感化教育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