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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人團制簡單來說是一種「間接選舉」,是人民選出一群人(選舉人團)來幫他們選總統的制度。換句話說,在美國選總統的方式不是像台灣一樣由一般民眾拿選票去投總統,而是民眾決定一群有代表權利的人去幫他們投票給總統。(像是我們投票選出班代,告訴他我們班的想法,讓班代代表我們去投學校事務的票,但我們(非班代的人)不能直接去投那個票的意思)

但美國因為各州人口等等不一樣,所以每個州的選舉人團擁有的總票數也不一樣。假設有甲、乙、丙三個人要選總統,我們有A、B兩班,A 班有100個人(因為人口比例有總票數20票),B班50人(10票)。

A班支持甲有(45人)、乙(40人)、丙(15人),因為甲在這一班有最高的民意,「勝者全拿」下A班的班代必須把20票都投給甲。

B 班如果支持甲(0人),乙(50人),丙(0人),因為乙在這一班有最高的民意,「勝者全拿」下B班的班代必須把10票都投給乙。

儘管依據人數來看綜合AB兩班獲得人數的支持甲(45人)、乙(95人)、丙(15人),應該是乙擁有最多民意,但是基於選舉人團還有勝者全拿的制度,最終會是甲(20票)勝過乙(10票)及丙(0票)。

這也是選舉人團的缺點,可能不能真正的反映出民意。

矢.

解釋得很清楚!!謝謝你!!

zZ

請問這樣選舉人團會有其他權利嗎?還是說,他們選完總統就沒有什麼特殊權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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