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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但凡由檢察官提起的起訴都稱為「公訴」所以檢察官自然不能擔任自訴。所謂「自訴」是當事人以個人名義,並聘請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提起告訴之行為,才稱為自訴。

(D)刑事訴訟法第252條:
「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 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 時效已完成者。
三 曾經大赦者。
四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 被告死亡者。
七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 行為不罰者。
九 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 犯罪嫌疑不足者。爰被告死亡,檢察官應予不起訴處分。」
關於被告死亡部分,被告死亡無追訴之對象,將來亦無處罰之主體,爰予不起訴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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