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我國是採「訴願前置主義」,所以在大多數的情況下若遇到不當或認為有不法之虞的行政處分,必須於30日內先向該管機關提起「訴願」,若不服訴願結果則可於收到結果的60天內提起「行政訴訟」。
不過也是有例外,像是「交通裁決事項」就不用進行訴願,可以直接到地方法院行政庭提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行政訴訟可以細分成三種:
一、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第二審則是「最高行政法院」。
二、簡易訴訟程序:
金額少於新臺幣40萬或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等其他相似之輕微處分,為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庭」審理,第二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另外有少數例外可以到「最高行政法院」。
三、交通裁決事件:
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庭」審理,第二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另外有少數例外可以到「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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