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社會
高中

想問行政救濟方面,行政訴訟跟訴願的差異?或者是有先後之分嗎?
如果可以的話 舉例也行,謝謝!🙇‍♀

解答

程序:(30日)訴願——>(2個月)行訴
訴願 :原則上 向「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提出
行政訴訟:向「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可分
1.簡易訴訟程序(地方行訴庭—>高等)
2.通常訴訟(高等—>最高行政法院)
3.交通裁決(準用簡易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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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是採「訴願前置主義」,所以在大多數的情況下若遇到不當或認為有不法之虞的行政處分,必須於30日內先向該管機關提起「訴願」,若不服訴願結果則可於收到結果的60天內提起「行政訴訟」。
不過也是有例外,像是「交通裁決事項」就不用進行訴願,可以直接到地方法院行政庭提行政訴訟。

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行政訴訟可以細分成三種:

一、通常訴訟程序:
第一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第二審則是「最高行政法院」。

二、簡易訴訟程序:
金額少於新臺幣40萬或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等其他相似之輕微處分,為簡易訴訟程序。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庭」審理,第二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另外有少數例外可以到「最高行政法院」。

三、交通裁決事件:
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庭」審理,第二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另外有少數例外可以到「最高行政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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