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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原則上以高等行政法院為第一審(通常訴訟事件)。
例外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簡易訴訟、交通裁決、收容聲請事件)。
適用簡易事件的程序請查詢行政訴訟法第229條。
考試如果沒有提示是簡易,當成通常事件即可。本案為通常事件,第一審在高等,第二審在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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