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解答 ✨ 訪客 5年以上以前 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但第158條之4之修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以上內容引述自維基百科 留言
Guest 5年以上以前 葡萄柚好吃 Farah 5年以上以前 同學幽默🙂 蔣煒 5年以上以前 訪客同學 還不睡嗎 Farah 5年以上以前 所以有人可以回答我這題為甚麼答案是C嗎😀 蔣煒 5年以上以前 a還要加上 罪疑惟輕原則 Farah 5年以上以前 可是C的敘述是錯的吧? Guest 5年以上以前 附圖 留言
蔣煒 5年以上以前 c 違法取得的證據不管怎樣就是不能採納 a 我相信前面有寫😂 Farah 5年以上以前 答案給C 訪客 5年以上以前 答案當然會給c嘍 在我國的審判我們對證據的要求並沒有真正落實的那麼嚴格 但是在美國他們審判的一個很基本原則就是毒樹果實理論 他們認為只要是毒樹則表示所有果實都是壞的 所以他們的證據只要有一點稍微不是正當取得 即使被告已經承認他殺的人在哪啊 他描述過程啊 甚至找到的證物 都不能當作證據噢 留言
同學幽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