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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第155條第2項之規定,「無證據能力、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不得作為判斷之依據。」但第158條之4之修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以上內容引述自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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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葡萄柚好吃

Farah

同學幽默🙂

蔣煒

訪客同學 還不睡嗎

Farah

所以有人可以回答我這題為甚麼答案是C嗎😀

蔣煒

a還要加上 罪疑惟輕原則

Farah

可是C的敘述是錯的吧?

Guest

附圖

留言

c 違法取得的證據不管怎樣就是不能採納
a 我相信前面有寫😂

Farah

答案給C

訪客

答案當然會給c嘍
在我國的審判我們對證據的要求並沒有真正落實的那麼嚴格 但是在美國他們審判的一個很基本原則就是毒樹果實理論 他們認為只要是毒樹則表示所有果實都是壞的 所以他們的證據只要有一點稍微不是正當取得 即使被告已經承認他殺的人在哪啊 他描述過程啊 甚至找到的證物 都不能當作證據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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