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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題
選項C~自助行為
民法第151條
為保護自己權利,對於他人之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押收或毀損者,不負損害賠償之責。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關機關援助,並非於其時為之,則請求權不得實行或其實行顯有困難者為限。
例:假設債務人貴婦奈奈在機場準備落跑,剛好被債權人看見,債權人可以對貴婦奈奈人身自由施加限制,而不構成犯罪。

第23題
沒有憲法法院,頂多有憲法法庭。
108年1月4日公布憲法訴訟法,但自111 年01月04日始生效施行。
憲法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第27題
政治獻金法第5條
「得收受政治獻金者,以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為限。」
現任民意代表收受政治獻金,會有圖利之嫌。如立委收受藥商現金,制定優惠藥商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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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題
選項B~緊急危難
志明因妻子臨盆在即,為避免妻子生命、身體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超速行為),依法不予處罰,所以法官裁定撤銷罰單。

行政罰法第13條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予處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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