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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否准陳水扁保外就醫許可,係行政處分。
既屬行政處分,應循行政救濟途徑解決(訴願、行政訴訟)。

法院審理訴訟案時,採先程序後實體原則。若【程序】不合法或不合法定程式,即【裁定】駁回;針對裁定不服,得提【抗告】。
進入【實體】審理後,再依原告有無理由下原告勝敗訴【判決】;針對判決不服,得提【上訴】。

本題,陳未循行政救濟途徑,向高等法院聲明異議,程序不合法,故高案裁定駁回。針對高等法院之裁定不服,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最高法院。

AB選項即是要考學生是否能分辨出裁定或判決。

參考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
當事人對於法院之裁定有不服者,除有特別規定外,得抗告於直接上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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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勝訴或敗訴不滿意→上訴
對於裁定不滿意→抗告

Smile

謝謝您🙇
A、B選項可以麻煩您解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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