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解答 ✨ 訪客 約6年以前 經營合辦事業指的是直轄市、縣市、鄉鎮市與其他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合辦之事業,也就是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例如過去台北縣(現新北市)跟台北市有成立一個淡水河污水處理委員會。 題目這邊問的是澎湖政府跟議會,前者是行政機關,後者是立法機關,所以就不是經營合辦事項 再來,地方政府的政策本來必須經過議會授權,才具有民意正當性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