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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五權分立是原本就有的,不是修憲的成果
(C) 已經解出來了(?)
(D)
1992年(第2次)→擴增國民大會對司法、考試、監察的人事同意權
2000年(第6次)→司法、考試、監察的人事同意權改由立法院實行

簡單來說,一開始就沒有設定立法院有閣揆同意權(閣揆:行政院長),所以也不用取消

課本裡面有歷次修憲的內容
你可以參考看看
希望有幫助:)

炎芯

謝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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