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解答 ✨ 莎菈 6年以上以前 (B) 五權分立是原本就有的,不是修憲的成果 (C) 已經解出來了(?) (D) 1992年(第2次)→擴增國民大會對司法、考試、監察的人事同意權 2000年(第6次)→司法、考試、監察的人事同意權改由立法院實行 簡單來說,一開始就沒有設定立法院有閣揆同意權(閣揆:行政院長),所以也不用取消 課本裡面有歷次修憲的內容 你可以參考看看 希望有幫助:) 炎芯 約6年以前 謝謝你 留言
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