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喵 約7年以前 具體的規範審查或抽象的規範審查:前者謂並非直接以法令是否合憲作為訴訟標的而進行爭訟程序,而係在一般民事、刑事尤其行政訴訟案件繫屬中,各該受理法院對於適用法令之合憲性,附帶加以審查;如果認為違憲則有二種解決途徑,一係法官有權拒絶適用,美、日等國採之. 至於後者指直接以法令是否違反上位規範作為對象,向法院或類似之司法機關提出,請求其作成判斷.抽象審查並無對立之當事人,亦不以提出請求者(例如機關或團體)本身之權利遭受損害為限.嚴格言之,不屬於爭訟程序,在德、奧等國之憲法審判制度以及德國之行政訴訟程序中,均有此種設計. 訪客 約7年以前 有點 太文言文了QQ😂 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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