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社會
高中

請問第9題
為什麼不用先用法定財產制的公式=婚後財產-負債-無償所得(贈與、繼承、慰撫金)/2
我覺得要先用繼承關係用應繼分先算配偶所繼承的再代入公式扣掉因為是無償所得在由剩餘的金額再用繼承關係算出來
可是答案是直接沒有先扣掉無償所得直接/2
為什麼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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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因為是先用法定財產制算出配偶可分得的財產
再將剩餘的進行遺產分配
順序先後的問題~~

訪客

所以其實有算到是嗎😀?

Mr. Green

不不不~~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也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在特殊狀況下婚後財產例外不需分配,或不用平均分配之情形
1.夫或妻個人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贈與)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無須分配。

2.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另一方顯失公平者,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律上的例外狀況是指假如在剩下的財產裡,有包含曾經的無償取得(別人贈與他錢或他從父母親繼承的財產)可不需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中

不過這題很單純,就是一般的狀況
妻子先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把剩餘財產相加除二,可先得到一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錢,然後再把丈夫剩下的錢進行遺產分配,所以並不用在一開始就扣除遺產所得,因為是「先」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進行遺產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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