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是先用法定財產制算出配偶可分得的財產
再將剩餘的進行遺產分配
順序先後的問題~~
不不不~~
根據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也就是所謂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而在特殊狀況下婚後財產例外不需分配,或不用平均分配之情形
1.夫或妻個人因為「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例如贈與)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列入計算,無須分配。
2.差額平均分配的結果,如果對另一方顯失公平者,可以由法院「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法律上的例外狀況是指假如在剩下的財產裡,有包含曾經的無償取得(別人贈與他錢或他從父母親繼承的財產)可不需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中
不過這題很單純,就是一般的狀況
妻子先提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把剩餘財產相加除二,可先得到一筆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錢,然後再把丈夫剩下的錢進行遺產分配,所以並不用在一開始就扣除遺產所得,因為是「先」進行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再」進行遺產分配
所以其實有算到是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