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社會
高中
請問一下這題
不是在生前兩年內贈與的都算在遺產範圍嗎
為什麼這裡三個月前是算在普通財產
(D)甲和內締結收養契約不以音固為民
好
20. 一名老婦早年與兒子媳婦相處不睦,喪偶後,晚年獨自搬到安養中心。老婦因早年投保壽
世前
險,與保險員成為好友,然保險員夫婦見到老婦晚年孤單,擔負起照顧責任,協助打理生
活起居。老婦感念夫婦兩人的協助,決定將畢生積蓄 1,600 萬元,在民間公證人公證下,
全數贈與夫婦兩人。三個月後老婦離開人世,兒子聞訊相當生氣,他認為保險員夫婦侵害
他繼承媽媽遺產的權利。關於兒子的主張,是否符合我國《民法》之相關規定?
(A)不符合。繼承發生時,才可主張特留分;過世前屬於財產自由處分,法律無從干涉
(B)符合。兒子為法定繼承人,老婦必須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給兒子。不得侵害特留分
(C)不符合。基於遺囑自由,兒子應尊重母親行為,對遺產擁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及意願
(D)符合。兒子為法定繼承人,老婦贈與夫婦財產的行為侵害兒子應該繼承的遺產比例
20. (A)
出處:公民與社會(三),民法與生活
解析:所謂的特留分,就是法律上規定要留給繼承人
最少比例的財產,若被繼承人用遺囑分配遺產
或是遺贈,導致部分繼承人得不到這個比例,
就是侵害特留分。可是特留分,一定是要等到
發生繼承時才有,也就是題文中被繼承人過世
前的財產,就只是一般的普通財產,沒有特留
分的問題。因此,媽媽過世前要將財產贈與給
誰,都是母親個人對財產的處分自由,法律無
從干涉,也沒有侵害特留分的問題,一切合法。
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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