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orick 約2年以前 1.訴願先行主義:是在立法政策上,針對行政所為中較具專業性、科技性或大量集體作成之處分不服,要求人民在向原處分之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之前,先向原行政處分機關尋求補救與改進之行政救濟制度,簡而言之即為「復查」、「申復」、「再審查」、「申訴」。 2.訴願前置主義:意即須經訴願程序始得提起行政訴訟,簡言之即為「無訴願即無行政訴訟」。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