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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這裡你要好好念行政處分這個部分哦

所謂的「行政處分」,就是國家以公法人的公權力處罰人民的一種直接行為
舉例:警察對闖紅燈的人民開紅單、政府發公文給人民認定加蓋為違章建築、高中生念完所有學分而被發給畢業證書
所以國家單方面以法律的效力對人民進行處置,我們都稱為行政處分(不全然都是負面的哦!)

因此,如果人民對國家對自己的行政處分不滿,
要先進行「訴願」,而非「申訴」
這個在國中、高中課本叫做「訴願先行原則」

而甚麼時候才會用到「申訴」呢?
這個就要特別記了
答案就是「學校對學生進行行政處分時」
原因是因為學校對學生進行行政處分,必定有其教育之原因
當然,學校進行處分時若又讓學校的行政在申訴時擁有完全的權力去決斷申訴案件
反而會讓學生的申訴沒辦法得到重視
因此學校都必須設置「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
裡面的委員就包含校長、行政處室、教師代表、家長代表及學生代表
由各方代表一起檢視學生所提之「申訴」是否合理並進行決斷

因此這裡的考點就是
1.行政機關對人民做成的公權力處分=行政處分
2.對行政處分有疑義要先提「訴願」
3.對學校的行政處分有疑義才是提「申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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