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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按民法第1138條,兄弟姊妹是配偶以外的第三順位繼承人,次按第1144條第2款,配偶的應繼分為二分之一(其餘二分之一由乙、丙平分),再按第1223條,配偶的特留分為應繼分的二分之一、兄弟姐妹之特留分為應繼分之三分之一。

本題,甲有立遺囑,且該遺囑有效,所以無庸討論應繼分,只須討論特留分,按上開規定可以得出丁可繼承四分之一的遺產,即750萬元;然乙、丙二人得繼承六分之一的遺產,然後兩人平分,一人250萬元,所以A選項為正確答案

然後D選項,按照上開規定,丁的應繼分是二分之一沒有錯,錯是錯在本題的甲有立遺囑要將財產捐出,所以要討論的是特留分,應繼分在此情形下已無討論的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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