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與社會
高中

請問D為什麼不是5年以上?然後A為什麼錯?

社會考科 某賴姓男子 2018 年10月間遭警方查獲持改造槍械、大麻種子 11 顆與大麻活株1棵,其中 大麻部分被宜蘭地方法院以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2 條第2項意圖製造毒品而栽種 大麻罪判刑。賴姓男子上訴高等法院後,高院承審法官認為相關法條有疑義,申請大法官 會議解釋,大法官做出第 790 號解釋,認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2項違憲,要 求相關機關於解釋公布一年內修法,逾期未修正,法院得視情節依本解釋減刑至二分之一。 請參考以下節錄法條與大法官釋憲摘要內容,選出正確答案。 0 《毒品危害 第 12 條第2項: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 防制條例》刑,得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2 條第2項規定:「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而栽種 大麻者,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 萬元以下罰金。」不論行 為人犯罪情節之輕重,均以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度自由刑相繩,對違法情 「節輕微、 、顯可憫恕之個案,法院縱適用《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最低 |刑度仍達2年6月之有期徒刑,無從具體考量行為人所應負責任之輕微,為 易科罰金或緩刑之宣告… ……。上開規定對犯該罪而情節輕微者,未併為得減 輕其刑或另為適當刑度之規定,於此範圍內,對人民受《憲法》第8條保障 「人身自由權所為之限制,與《憲法》罪刑相當原則不符,有違《憲法》第23 「條……原則。 釋字第 790 號解釋 (A)第 790 號解釋認定該條例第 12 條第2項之處罰過重 (B)第 790 號解釋認定該條例第 12 條第2項之刑罰過輕 第 2 共 21 頁 頁頁 比例 (C)第 790 號解釋認定該條例第 12 條第2項違憲,是違反《憲法》第 23 條明確性原則 (D)第 790 號解釋前,違法種植大麻者,法院最終可宣告5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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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他說在釋字發布之前原本就可以根據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最低減至2年6個月,所以在釋字發布前就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但關於A選項,釋字主要的內容不是說刑法的刑責過重,而是對於情節輕微者,應有適當之刑度規定,所以該條例12條項對於「犯法的人」,只要不是情節輕微都屬適當。選D是最適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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