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 最佳解答 ✨

根據《性別工作平等法》第7條(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性別歧視之禁止)

雇主對求職者或受僱者之招募、甄試、進用、分發、配置、考績或陞遷等,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
有差別待遇。但工作性質僅適合特定性別者,不在此限。

廣告一需要力氣大的男生所以確實可以因為工作性質所以限定力氣大的男生
廣告二拉麵店看起來不需要什麼特定的性別就不可以限制,尤其陽性太重女性佳這句話完全看不出是為了工作性質而特別規定,所以廣告二可能違反《性別工作平等法》。

這樣A跟C就錯了,因為A要兩個都違法但只有廣告二違法,C要三個都合法,顯然廣告二違法所以也不對。

n

講得好清楚~謝謝您

Thomas

加油

留言
PromotionBanner
您的問題解決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