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答
遷界令又名遷海令,是清朝政府為對付明朝遺臣鄭成功在台灣的明鄭王朝,以斷絕中國大陸沿海居民對其之接濟,於順治十八年(1661年)采纳黄梧的建議,将山東至廣東的沿海居民內遷三十至五十里,並將房屋焚棄,不准百姓复界。這項措施對明鄭有一定打擊成效,不過使得東南沿海地區田園荒蕪、百姓流離失所。當時包括兩廣總督周有德、廣東巡撫王來任等一些地方官員均請求复界。
康熙亲政后,一些地方逐渐“开边展界”,人民回乡复业。康熙八年(1669年)允许沿海居民复界。康熙二十二年(1683年)清军平定台湾后正式展界。所谓“展界”,就是安排在顺治十八年前后被迁界令强迁的沿海居民复归故土。十一月,康熙帝将吏部侍郎杜臻、内阁学士席柱差往福建、广东主持沿海展界事宜,行前谕曰:“迁移百姓事关紧要,当查明原产给还原主,尔等会同总督巡抚安插,务使兵民得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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