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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權能說是認知能力的一種(也不是行為能力 因為18歲是完全行為能力 但還是20歲才能選舉)
權利能力是能享受並能負擔義務的能力
自然人跟法人都有。
民法第六條規定:「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
所以呢~無論其身是否殘缺,心是否健全,e.g.唐氏兒或植物人,均有權利能力
可以去查查看修憲修到18歲的相關資料 會有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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