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佳解答 ✨ Ken 3年以上以前 由於大法官審理案件法已由憲法訴訟法取代(111年1月4號正式施行),故這邊使用憲訴法。 1. 國家機關因本身或下級機關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為有牴觸憲法者 2. 1/4以上立委聲請釋憲(前提是修法未果) 3. 各級法院法官就其審理之案件,對裁判上所應適用之法律位階法規範,認為有牴觸憲法 4. 人民取得確定終局裁判且窮盡(審級)救濟途徑 註:確定終局裁判即定讞,無法上訴。審級類似三級三審的概念。 P.S 憲訴法上路之後,釋憲改由憲法法庭負責而非大法官會議! 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