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段敘述哪裡錯?進入審判程序,法官將扮演公正裁判者,只得被動聽訟,不得進行調查及詰問。
刑事訴訟法當中有一項原理原則叫“修正式當事人進行主義” 也就是說,如果有必要情形,法官是可以依職權下去進行調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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