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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ベストアンサー ✨

我理解你想徹底了解這兩題🌝
不知道這樣回答有沒有切題

【科目與範圍】

➜ 高中公民與社會
➜ 單元:經濟學基礎概念(生產可能線、生產決策、機會成本、政府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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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原文】

近年來交通部積極扶植電動機車產業的發展,國內機車大廠陸續推出新款電動機車。
請問:在現有技術水準及其他條件不變下,當政府提供補助使銷售電動機車的利潤增加時,機車大廠的燃油機車及電動機車的生產可能線將產生何種現象?
(A)生產可能組合在生產可能線上
(B)生產電動車的機會成本不變
(C)生產可能組合在生產可能線外
(D)生產可能組合在生產可能線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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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解析與觀念補充】

這題的關鍵,在於你能否正確掌握「生產可能線」的意義、變動條件、以及政府補助如何影響廠商決策。先拆解以下重點概念:

➜ 生產可能線(PPC):表示在既定技術與資源條件下,一個生產者可以「最高效率」生產的兩種產品組合。也就是說,任何在這條線上的點,都代表生產者正充分運用所有資源。

➜ 生產可能組合:指的是廠商在各種產品間分配資源所形成的各種產出組合(例如:50台燃油機車+30台電動機車,或 20台燃油+60台電動)。

➜ 線上、線內、線外的差異:
🎈「線上」代表有效率地運用所有資源,且符合技術上限。
🎈「線內」代表資源浪費或未充分利用(例如失業、設備閒置)。
🎈「線外」代表在目前條件下無法達成的產量,除非有新技術或新增資源。

【政府補助的本質與作用】

題目中提到「政府提供補助,使電動機車的利潤增加」——這是經濟學中常見的政策工具。
➜ 補助的本質是政府替消費者或生產者負擔部分成本(例如退稅、現金補助、購車折價)。
➜ 當補助落在消費端時,產品變便宜、需求上升;
➜ 當補助落在生產端時,每售出一台電動車,廠商可多賺一點錢,也就是「利潤提高」。

利潤提高後,廠商會重新思考資源配置:「與其繼續生產燃油車,不如改生產電動車更賺!」
這種情況下,廠商會重新調整生產比例,把生產組合從原本偏重燃油車的點,往電動車方向移動。

【機會成本是什麼?這題怎麼變?】

機會成本是指:當你選擇生產一種產品時,所放棄的另一種產品的最大利益。
在這題中,政府補助提高了電動車的利潤,因此:

➜ 若仍選擇生產燃油機車,放棄電動車的潛在利潤變多了,也就是說——生產燃油車的「機會成本」變高了!

這正是為什麼選項 B 是錯的:機會成本其實是變了的,才會導致廠商調整組合。

【選項詳解與正解判斷】

(A)生產可能組合在生產可能線上
➜ 正確!因為條件不變,所以整條生產可能線不動,但廠商根據利潤改變了生產比例,從曲線上某一點移到另一點,仍然在曲線上。
正解!

(B)生產電動車的機會成本不變
➜ 錯。補助讓利潤改變,機會成本也跟著變了,這正是廠商調整生產的原因之一。
錯誤!

(C)生產可能組合在生產可能線外
➜ 錯。條件不變,生產效率沒變,沒辦法憑空生出更多產品,不可能跑到曲線外。
錯誤!

(D)生產可能組合在生產可能線內
➜ 錯。線內代表資源沒充分運用,但這題是因為利潤變化導致生產策略改變,效率依然在最大值。
錯誤!

【延伸補充】

這類題目經常出現在大考,特別是想測學生是否:
1. 能區分生產可能線的移動 vs 線上移動
2. 理解政策工具(如補貼、稅收)如何改變廠商誘因
3. 能掌握機會成本的動態性,不是固定不變的

【最終答案】

✔ 正解為:A 生產可能組合在生產可能線上

國中 高中 公民 機會成本 經濟學 生產可能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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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確定12題你想了解的部分是哪一點,所以我整理了一些東西,看能不能協助你完全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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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目原文與語境導入】

《民法》近年來對於私法自治的原則做了修正,除了契約自由外,更重要的是社會本位的價值觀,透過法律保障不同資源的人,都能立於平等的地位,因此對於契約自由加以限制,達成契約正義。

這題的問法是:「以下何者符合對於契約正義的說明?」

表面上看起來是考「限制自由是否為正當法律目的」,但深層其實在考:
➜ 私法自治的本質是什麼?
➜ 契約自由和契約正義是否能並存?
➜ 為何國家可以對個人合約行為進行介入?

【私法自治是什麼?與民主社會的關係?】

私法自治是現代民法的基本精神之一,源於啟蒙時代對個人權利的尊重,也象徵民主社會的成熟與進步。它強調的是「人民之間的法律關係由人民自己決定」——不需要國家來干涉。

私法自治下的三大原則為:
➜ 契約自由:自由選擇對象、內容、方式
➜ 意思自治: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即為有效合約
➜ 責任自負:自己訂的合約,要自己承擔後果

這些原則,是個人本位法律思想的體現,尊重每個人自由決定自己人生與交易的方式。

【那為什麼需要修正?社會本位是什麼?】

隨著社會發展,人們逐漸發現:自由並不保證公平。特別是在資源分配極度不均的情況下,契約自由可能成為「強者的剝削工具」。例如勞方根本無法對資方議價、弱勢消費者無法理解合約內容等。

這就是社會本位法律觀的出現——它認為法律的重點應轉向追求實質正義,照顧弱勢,讓每個人即便資源不同,也能「立於平等的地位」來進行契約。

這裡的「平等地位」,並不是指形式上的一人一票、一樣可以簽名,而是根據實質能力差異(如資訊落差、議價能力、社會地位)進行必要補強。

這也正是教育學中所稱的「兒童本位」的延伸:兒童雖為人,卻需更多照顧與設計,才能公平競爭。私法中的「社會本位」正是讓法律為弱勢裝上翅膀。

【契約自由 v.s. 契約正義】

契約自由是「我想跟誰簽約、內容怎麼寫、什麼時候生效」都自己決定,只要合法就行。
契約正義則要求:即使合約內容雙方都簽了,只要違反社會公益或剝奪弱勢權益,國家仍可干預、甚至判無效。

這不是矛盾,而是實質平等對形式平等的補強。形式平等是「人人自由簽約」,但實質平等則是「讓弱勢者有機會在公平條件下簽約」。

因此,政府透過法律規定最低保障條件(例如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不得放棄人格權、不得以資訊不對等強迫同意),這些法律正是契約正義的實現方式。

【那最低勞動條件是什麼?為什麼是正解?】

最低勞動條件是政府透過**《勞動基準法》明定的最低標準**,如:
➜ 最低工資
➜ 工時上限
➜ 七天休假
➜ 加班費、離職通知、年假等

這些條件不論你是否願意接受,都具有法律強制力,不能被合約任意剝奪。就算勞工「自願」放棄,也無效,因為這違反契約正義。

而題幹提到的「保障不同資源的人」、「立於平等地位」,就是說:雖然每個人都可以簽約,但國家要先設立底線,讓所有人的基本權利不會被犧牲。

這也是限制自由不違憲的法理依據:
➜ 根據憲法的「比例原則」與「公益原則」,若限制是為了保障更高階的正義(如人權、平等),且適度且必要,就不違反自由原則。

【選項解析與最終選擇】

(A)錯在「契約自由只具補充地位」,混淆了核心價值順序。現代法制是「在契約自由基礎上補強正義」,不是推翻契約自由。

(B)雖然正確描述「七天猶豫期」,但它是消費契約,題幹問的是「社會本位如何讓不同資源的人都能平等締約」,比起勞動法的適用範圍,這個例子不夠切題。

(C)正確,且最切合題幹定義。
勞基法是針對全國所有行業提供的最低保障制度,目的正是讓即便社會地位低、資源少的勞工,也能在基本條件下平等締約,這正是契約正義+社會本位價值觀的最具體表現。

(D)雖然說得對,但用詞模糊且過於抽象,缺乏與題幹關鍵「契約正義」的精準連結。

【正確答案】

✔ C:《勞動基準法》的最低勞動條件,應該一體適用所有行業別。

這不只是合格答案,而是最深層且完整對應題幹精神的解釋。

高中 公民 法律 社會秩序 民法 契約自由 公平正義 社會本位 契約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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