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inese
中学生
解決済み

求救!!!
這題我完全看不懂…

#4 雙文對讀/混合題組 言論自由的界線 A 1-3 為題組。閱讀下文,回答1-3題。 甲 Z 我國憲法法庭於2023年6月9日,在112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 宣告我國刑法310 條、311條關於誹謗罪之處罰規定,並未違反憲 法比例原則之要求,與憲法第11條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尚屬無違。 換言之,憲法法庭上揭判決宣告我國以刑事處罰之手段保護名譽權 之規定合憲。可見,言論自由雖為我國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但 其行使有其界線,並非毫無限制。………… 近幾年來,網路言論霸凌、詐騙、侵害名譽等網路亂象頻仍, 藉著網路媒體之快速傳播,未經查證恣意以言論毀人名譽,往往造 成被害人無可彌補之損害,因此2023年6月9日憲法法庭112年 憲判字第8號判決,連同其所補充闡述的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09號 解釋一再明確揭示「合理查證」、「確信為真」與「無真實惡意」 等三個免責要件,且在結論上均肯定刑法誹謗罪規定(刑法第310 條、第311條)之合憲性,殊值贊同。(節自張景源〈言論自由之 界線與責任>。2023.08.16。今日新聞·今日廣場) 管制仇恨性言論並非新主張。德國刑法早已將公開支持納粹、 種族仇恨入罪。………… 然而,反對者訴諸言論自由的珍貴價值,主張「政治不正確的 內容」亦是個人有權自由表述的言論,保護多元言論共存空間是民 主社會的重要基礎,一旦國家介入管制,難免有落入思想審查的危 險。 中研院法律所研究員廖福特認為,「面對仇恨言論的第一個層 次,也是限制言論的信念基礎:言論自由有其界線,我們維護言論 自由,但也不能任由仇恨歧視侵害人權。」
廖福特認同法律有責任消弭歧視,他認為這也是面對仇恨言論 的第二層次:當歧視仇恨、偏頗性攻擊損害了另一群人的權利,應 該受法律規範介入,但立法內容需要細緻討論。「我們基本上不會 同意國家事前審查,而是事後以刑法或行政法論處。」 然而,反對管制的其中一種主張認為:真理愈辯愈明,限制只 是讓仇恨言論地下化,根本方法應該交由公共論辯。廖福特並不贊 同。「一旦任由它公開談論宣揚,就已經對弱勢群體造成侵害。新 住民都沒水準、原住民都好吃懶做,這些議論是愈辯愈明嗎?或其 實是破壞民主對話?」 「法律具有『樹立價值』的意義,不論是刻意攻擊或無心歧視, 透過立法可以直接限制這些壓迫。」法律介入意味著必須設下一道 言論界線,廖福特坦言,「我們很難用定義直接畫出一條線,得從 判例中尋找實踐脈絡。」這也是面對仇恨言論的第三個層次:社會 實踐。「法律是改善不平等的第一步,下一步是該怎麼讓它最高地 被實踐。」這是一種累進概念,透過法律確認、公共論述和社會實 踐,整個社會慢慢就會從中確立出有共識的界線。(節自中央研究 院研之有物〈寄生自由的仇恨言論,應該被管制嗎?專訪廖福特> 劉芝吟採訪撰文)
(D)憲法法條規定符合合理查證,確信為真與無真實惡意則可免刑 2. 乙文敍述面對仇恨言論的三個層次,請依據提示,完成表格內容。(①②③作答字數:各 10字以內) 立 三層次 應有作為 欲達成目的 1-3 為題組. 甲 議,鳥 健康作 健康作 ° 第一層次 ① 第二層次當仇恨言論侵害人權時,受法律規範介入 不讓仇恨言論侵害人權,改善不平 ③ 晴 「等,並確立 壓力之 第三層次 ② 答 ①L 3. 甲、乙二文有關「言論自由」的說明,說明最不適當的是: (A)甲文誹謗罪的釋憲判決,顯現自由雖為人權,然而仍有界線 值一 力與化 有正向 卻有苦 號下產 生命? 宜諮、 「

回答

✨ ベストアンサー ✨

【高中公民素養題|言論自由的界線 × 仇恨言論三層次 × 台灣時事雙角度解析】

這題以乙文為基礎,考察學生對「仇恨言論應如何應對」的理解。乙文主張,面對仇恨言論應從三個層次依序處理:從個人出發,到法律介入,再進一步建立整體社會價值。

本題為填空題,需依據原文找出三層次中「應有作為」與「欲達目的」的正確對應。

【三層次填空與解析】

➤ 第一層次
應有作為:不能任由歧視侵害人權
→ 這是個人層面的自我約束,也是民主社會中每位公民應有的自覺。

【補充說明】
「人權」是指一個人作為人,天生就應享有的基本權利,包括人格尊嚴、身體自主、表意自由與平等對待。仇恨言論若涉及歧視、醜化、侮辱,會直接侵害他人的人權,應予以抵制。
此層強調:不能默許歧視言論在社會中擴散,應勇於發聲反對,讓仇恨言論自然退場。

➤ 第二層次
應有作為:當仇恨言論已對人權造成侵害時,應由法律介入規範
→ 這是從個人道德層次進入「法治介入」的階段。

【補充說明】
當言論已非單純表達意見,而是造成具體傷害時(如散播仇恨、歧視性攻擊),應由法律設定界線,介入處理。
此層也存在社會上的兩種不同觀點:
✦ 有人主張積極立法,盡早設限,保障弱勢人權
✦ 也有人擔心過度干預會壓縮言論自由,反而阻礙真理辯證
這種分歧反映出台灣在實務操作與價值平衡之間的深層思辨。

➤ 第三層次
應有作為:以法律為起點,進一步建立社會共識
欲達目的:不讓仇恨言論侵害人權,改善不平等,最終確立社會共同價值

【補充說明】
這一層代表社會對價值的深層建立。法律只是第一步,後續必須透過三個階段推動整體轉化:
✦ 法律確認 → 明確界定可接受與不可接受的言論界線
✦ 公共論述 → 開放對話與教育,讓社會集體討論、辯證
✦ 社會實踐 → 在日常生活中內化平等、尊重、多元的價值

【台灣時事補充:雙角度案例】

➤ 案例一:陸配事件(政治人物歧視言論)
事件中,某政治人物公開使用貶抑性語言對待陸配,引發公眾譴責。
✦ 第一層次:民眾與媒體立即發聲反對歧視
✦ 第二層次:檢舉與法律討論啟動,檢視是否違反法律
✦ 第三層次:社會反思「族群與家庭的多元融合」價值觀

➤ 案例二:陸配亞亞事件
當一位陸配以激進言論引發仇視、分化社會情緒時,社會也討論是否應由法律介入,限制煽動性言論。
此為典型「第二層次」情境:當言論已造成群體間仇視與不安,社會開始尋求法律手段調節與介入。

【總結】

言論自由是民主社會的根基,但它並不是無界線的。
當言論傷害到他人基本人權、挑起仇恨、造成社會撕裂時,就需要更高層次的價值介入。

✦ 第一層是公民的聲音
✦ 第二層是法治的介入
✦ 第三層是共識的建立與社會的進化

這三層不是互相對立,而是互相補足。透過個人的自覺、法治的維護與社會的共同實踐,才能真正捍衛自由與尊嚴並存的民主社會。

學院長

大致上是這個意思,不過填空題的答案比較彈性

この回答にコメントする
疑問は解決しました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