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Ethics
高校生

請問一下這題
不是在生前兩年內贈與的都算在遺產範圍嗎
為什麼這裡三個月前是算在普通財產

(D)甲和內締結收養契約不以音固為民 好 20. 一名老婦早年與兒子媳婦相處不睦,喪偶後,晚年獨自搬到安養中心。老婦因早年投保壽 世前 險,與保險員成為好友,然保險員夫婦見到老婦晚年孤單,擔負起照顧責任,協助打理生 活起居。老婦感念夫婦兩人的協助,決定將畢生積蓄 1,600 萬元,在民間公證人公證下, 全數贈與夫婦兩人。三個月後老婦離開人世,兒子聞訊相當生氣,他認為保險員夫婦侵害 他繼承媽媽遺產的權利。關於兒子的主張,是否符合我國《民法》之相關規定? (A)不符合。繼承發生時,才可主張特留分;過世前屬於財產自由處分,法律無從干涉 (B)符合。兒子為法定繼承人,老婦必須保留一定比例的遺產給兒子。不得侵害特留分 (C)不符合。基於遺囑自由,兒子應尊重母親行為,對遺產擁有自由處分的權利及意願 (D)符合。兒子為法定繼承人,老婦贈與夫婦財產的行為侵害兒子應該繼承的遺產比例
20. (A) 出處:公民與社會(三),民法與生活 解析:所謂的特留分,就是法律上規定要留給繼承人 最少比例的財產,若被繼承人用遺囑分配遺產 或是遺贈,導致部分繼承人得不到這個比例, 就是侵害特留分。可是特留分,一定是要等到 發生繼承時才有,也就是題文中被繼承人過世 前的財產,就只是一般的普通財產,沒有特留 分的問題。因此,媽媽過世前要將財產贈與給 誰,都是母親個人對財產的處分自由,法律無 從干涉,也沒有侵害特留分的問題,一切合法。 1.(C)

回答

我猜你要問的是民法第1148-1條:「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二年內,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該財產視為其所得遺產。」

但這條的意思是視為繼承人「所得」遺產,而不是把他列入繼承發生時的「應繼」遺產。
參酌立法理由(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Reason.aspx?LSID=FL001351&LawNo=1148-1),主要目的是對外保障債權人,避免債務人透過生前贈與的方式逃避債務,並不影響繼承人之間的應繼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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