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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範違憲審查:大法官解釋「法律」是否違憲,如違憲者,立即失效,全國一體適用。
案例:2019年釋字第786號解釋,幾位行政法官於處理有關「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案件」時,認為涉案公務人員確實藉職務之便,違法對親友利益輸送,符合處罰要件,然而當事者間輸送利益微小,但依據該法,最低必須處以100萬元新台幣,產生處罰過當之嫌,因而聲請釋憲。

裁判憲法審查:大法官解釋「個案判決」是否違憲,如違憲者,發回重審。
案例:1989年釋字第242號解釋聲請人鄧元貞,於1949年隨國民政府撤退來台,與位於大陸地區的妻子無法見面、生死不明,鄧先生選擇在台另組家庭,然而在兩岸開始交流後,位於大陸地區的鄧妻,委任律師來台提告鄧先生重婚,依當時民法992條規定:「重婚者,無效」,法院因而撤銷鄧先生的在台婚姻,鄧先生從地方法院上訴至最高法院均敗訴,於是聲請釋憲,最終大法官認定此判決違憲。

差異:法規範違憲審查是大法官審查「法律」;裁判憲法審查則是「法院裁判」。前者會使法律無效化,但後者並不會讓法律無效化,只是讓裁判被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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