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ivil Ethics
高校生
解決済み

想問簡易庭跟合議庭出了法官人數上的不同,還有什麼不同嗎?

回答

✨ ベストアンサー ✨

簡易庭和合議庭都是民事或刑事審判中的審判程序,它們之間有以下不同點:

法官人數:簡易庭通常只由一位法官擔任主審,但在一些案件中可能需要另外指派其他法官協助審理;而合議庭則至少需要三位法官組成。
職權:簡易庭只能審理部分民事或刑事案件,通常是一些較為簡單、明確、無爭議的案件,例如債務糾紛、家事糾紛等。而合議庭則可審理所有的民事或刑事案件。
審判程序:簡易庭程序簡單,審理程序較快,一般不設辯論,法官會直接針對案件的事實、證據等進行判決;而合議庭則需要進行完整的審理程序,包括辯論、調查、審理等。
裁判效力:簡易庭作出的判決具有法律效力,但在一定金額或刑度以內,當事人可以提起上訴,需要再經過上訴審判程序;而合議庭作出的判決在一般情況下具有終局性,當事人只能在特定情況下提起上訴。
總體而言,簡易庭和合議庭的不同點主要在於法官人數、職權範圍、審判程序和裁判效力等方面。當事人需要根據具體情況選擇適合的審判程序。

謝謝你!!!!!!!!!!!!🥺🥹

この回答にコメントする
疑問は解決しました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