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林姓名模於民國 94 年申報所得稅時,因列報為執行業務所得,遭北區國稅局改定為薪
資所得,名模不服,循序提起救濟。在桃園地方法院提起救濟時,經行政訴訟庭法官認為
該案可能違反了《憲法》第 7 15 及 23 條等規定,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並聲請釋憲。民
國 106 年 2 月,司法院做成釋字第 745 號,認定《所得稅法》部分條文違憲,兩年
內檢討修正。據此案內容,下列敘述哪些正確?
好
該名模進行行政訴訟前的步驟是向北區國稅局提起訴願
該案是由人民聲請釋憲,因為該案已獲得確定終局判決
釋憲聲請書送達後,由十五位大法官共同決定是否受理
該解釋號的公布,代表所有的大法官皆同意違憲的決定
◎《所得稅法》依釋憲結果修正,必須由立法院三讀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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