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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應用生物優生保健法 今天上到「根據優生保健法,胚胎篩檢患有遺傳疾病者,可依優生保健法人工流產而不違法」,但是剛剛我上網找優生保健法的詳細內容,看起來應該是根據第三章第九條之四而得到這句內容。 想問的是像是克林菲特氏症或是超雄性症之類的疾病,在外觀上並不會造成明顯的畸... 繼續閱讀

台灣之星多由回 令洱六點17:45 前項檢查項目,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7條 主管機關應實施左列事項 : 一、生育調節服務及指導。 二、孕前、產前、產期、產後衛生保健服務及指導。 三、嬰、幼兒健康服務及親職教育。 M 攬 第8條 避孕器材及藥品之使用,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三 章 人工流產及結紮手術 第9條 懷孕婦女經診斷或證明有下列情事之一,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 :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有醫學上理由 ,足以認定懷孕或分有招致生命危險或危害身體或精 神健康者。 四、有醫學上理由,足以認定胎兒有畸型發育之虞者。 五、因被強制性交、誘女或與依法不得結婚者相姦而受孕者。 六、因懷孕或生產 , 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 未婚之未成年人或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之人,依前項規定施行人工流產,應 得法定代理人或輔助人之同意。有配偶者,依前項第六款規定施行人工流 產,應得配偶之同意。但配偶生死不明或無意識或精神錯亂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所定人工流產情事之認定,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提經優生保 健諮詢委員會研擬後,訂定標準公告之。 司 第10 條 已婚男女經配偶同意者,得依其自願,施行結紮手術。但經診斷或證明有 下列情事之一,得逕依其自願行之 : 一、本人或其配偶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傳染性疾病或精神瘓病者。 二、本人或其配偶之四親等以內之血親患有礙優生之遺傳性疾病者‧ 三、本人或其配偶懷孕或分娩 ,有危及母體健康之虞者。 0 口 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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