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 市政府為興建大眾捷運系統,擬採行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14條第
1 項所定與私人合作開發捷運用地之「聯合開發」模式辦理。 市政府依法公告「捷
運用地聯合開發投資人甄選須知(以下簡稱甄選須知),公開徵求投資人後,甲提
出申請參加甄選程序。嗣幸經評選取得投資權,並與A市政府簽訂「捷運用地聯合
開發投資契約。甄選須知中規定,民間投資人未於簽約後一個月內備妥頭期之投資
資金,並匯入指定帳戶者,視為放棄投資,市政府得解除契約,並不予返還履約保
證金。因甲未於期限內匯入投資資金,A市政府函知甲解除契約,且沒入履約保
證金。
(1) 捷運用地聯合開發投資契約之契約性質為何?(10 分)
(2)甲若不服,A市政府片面以公告「甄選須知」之方式限制其權益。試問:甲應
如何主張?(15 分)
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辦法第14條第1項:「開發用地由主管機關自行開發或公
告徵求投資人合作開發之。」第18條:「依前條規定核定取得投資權之申請案件,
由執行機構通知申請人依審定條件於書面通知到達日起三十日內簽訂投資契約書,
並繳交預估投資總金額百分之三之履約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