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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指直接支配、管領特定物之財產權。(小福有簽名球的物權)
債權,指請求特定人作為或不作為之權利,不能直接支配特定物。(阿全有簽名球的債權)

物權基於其排他且具有直接支配標的物之性質,故會產生所謂的「優先效力」,就物權和債權的關係而言,「物權之效力優先於債權之效力」。
->這題的考點是物權優於債權,故答案為(C)
(A)是討論物權的排他性

延伸:
民法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損害。……」
所以阿全可以因為忠忠債務不履行而向他請求損害賠償,但簽名球還是歸屬於已擁有物權的小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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