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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褫奪公權不能做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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褫奪的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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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23年立法24年公布)
中華民國刑法 (民國94年)
《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自民國24年(1935年)7月1日施行時,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之資格」。民國95年(2006年)7月1日施行修正《中華民國刑法》時,不再列舉褫奪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

民國107年(2018年)《中華民國刑法》第36條修正,褫奪公權者,褫奪「為公務員之資格」、「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

以上來自維基
白話文就是不能參選和當公務員

羅漢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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