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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課 公民身分與普世人權 第二節公民身分與權利 一、人民(人)——權利主體 1. 2. 自然人 2. •權利客體 法人 權利意識 權利能力——享權利 -負擔義務 二、國民 2000 ·參考民法§6:人的權利能力,始出生,終死亡 . 未定 -§7:胎兒非死產者為限,既已出生 §16: 權利能力、行為能力,都不得拋棄 三、公民 公民身份(citizenship) —法定身分資格,享權利及負擔義務的國民 -積極資格 1.具中華民國國籍 -消資格—1.未被奪公權-2.年滿20歲 3.在行政區居住4or6個月 -演變-特定少數普遍適用 ·權利擴展—自由權、參政權、社會權文化權 -1965 所有人 -差異性權利 -1991 18歲以上國民 美國公民身分演變 .普遍性權利 ·健康照護 -積極權利-社會權 -社會福利 -1930 白人男性 -1789 極少白人男性 —1870 部份非裔男性 —1920 白人女性 -工作權 最低工資、工時 ·消極權利自由權一天賦人權(洛克) T ·政治權 ——工作權—身障者就業輔導及生活救助 合理的差別待遇 集體權利多元文化權(政治哲學家基姆利卡) ——多元文化公民身分 大權利擴展過程 17~18世紀→消極權利 19世紀→積極權利 20世紀→集體權利 1.保障處境不利的族群 2.集體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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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課 第2節 普世人權的實現 高工公民與社會 第二冊 公民身分與普世人權 人權——不分國籍、男女老幼、宗教信仰⇒普世性權利 一、普世人權形成 聯合國 史上第1份 —原則——·《世界人權宣言》§1:「人人生而自由,在尊嚴 和權利上一律平等。」 ex. 多元文化權--《聯合國原住民權利宣言》 保存原民文化、傳統、歷史權利(土地、資源) 二、訂定國際人權公約 ·原因—《世界人權宣言》僅屬宣示性規定,不具實質約束力 .促進人權保障 (1966年) 2《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公約》》 《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 *兩公約+世界人權宣言=國際人權法典 -消除人權障礙 ex.性別—《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CEDAW) 消除性別分尊卑偏見、習俗 三、國際社會促進普世人權 L 國際政府組織監督-聯合國-全球最大正式國際 組織(193會員國) *聯合國人權機制 X 人權理事會 人權條約機構 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 組 前身「人權委員會」,由獨立人權專家由高級專員作為辦公 成 47個會員國組成的組成。 政府機構。 室領導。 負 監督並對侵犯人審議各國報告,支援前2個機構去運 權國家提出改善受理個人申訴。作 事 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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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國家政策影響與建構多元身分認同 1. “對多元身分認同的保障 .保障和肯認多元 族群的身分認同 ex新住民 「影響一群體和諧 一社會穩定 -國家認同 法令政策 民主國家 對處境不利群體的保障 障礙者社會福利政策 設無障礙設施 攤 一角色轉變 ☆臺灣多元性別公民的法定保障 ③身心 ↓2004 教育權保障 2007工作權保障, ex. 就業服務法 -2015社會權保障 -2017大法官釋憲 ex公布大法官釋字第748號 -2019 同婚合法化 被保護的殘障者 擁有平等公民權利 的身心障礙者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ex.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②同性戀者 施行法』正式生效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 施行法 我國成為東亞第一個立法 保障相同性別者有成立合法 婚姻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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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非政府組織倡議——由人民自發性組成、跨越國界 lex. 國際特赦組織「寫信馬拉松」 自由之家--1941年美國華盛頓特區 『自由度調查報告」 1 第 2 自由國家 部份自由國家 3 一个自由國家 四、我國落實人權公約——「人」的重要性高於國家,「人」國家存在目的 這公約T *國際人權公約國內法化狀況 「人」哈權利主體 聯合國 我國 公約名稱 1965 11971 消除一切形式種族歧視國際公約 1966 2009 兩公約 2009年12月10日 1999 (98/4/22) 2011 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1001618) 正式施行 1989 202014 兒童權利公約 (108/6/19) 2006 1 2014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103/8/20) 建立國家報告制度一、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流整用心! 2019年改行政院 國家人權報告、審查 一進行國際審查國際審查制度 -每4~5年一次 ②提出報告) ②進行審查 ③提供建議 2025. -成立人權專責機構-2020年終止 總統府人權諮詢委員會 哥 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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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利發展和落實 *國家語言發展 國語運動 一一、平等權一形式平等不論對象、事件,一律平等 鄉土教育 二、自由權 -1992年刑法§100修正一政府不能輕 抽象 國家語言發展法 客語、閔南語 易限制言論 自由 新住民課程 (政治權)、服公職 一三、參政權選舉、創制複決、羅免、應考試 李登輝連站 2 - 1992年立法院改選、1996年直選總統 陳水扁 *2000年第1次政黨輪替 四、社會權 ㄜ 呂秀蓮 ·憲法增修條文§10:政府應重視社會福利 五、文化權 - 社會安全制度 1.社會保險 2. 社會救助 3.社會福利, 1980年代原民爭取族群文化權 1997年第4次修憲 ·憲法增修條文§10 2005年通過《原住民族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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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工公民與社會 第 1 冊 - 第2課國家主權與認同 第1節 身份保障與國家認同 B 要業:1933年《蒙特維多國家權利與義務公約 ①固定人口 -②界限領土 ③有效統治的政府 ④有和他國交流的能力 主權意涵:保護管理人民對外享獨立自主權不受外力干涉 ·公民身份保障是國家認同的基礎 L - 國家認同有休戚與共的歸屬感 — 影響因素——1.血線或種族 2.歷史與文化 ex. 北韓(神化) 3.政治社會體制 非民主國家 國家保障公民的多元身份認同 因素——相同群體、共享文化傳統、信仰、生活 -共同體 自我心理歸屬感 肉 -文化共同體——共同文化背景 -宗教共同體——相同信仰 ex 古希臘雅典和 - 政治共同體——同一個政治體制 平等公民身分保障 當代國家 認同 -未平等公民身分保障 -歸屬感 衝突 一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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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 H 么 B 第二冊 第2課 國家主權與認同 第2節 國家主權與人民生活 一、國家主權的重要性與意涵 *國家與政府之不同 國家 L 一組成一 政府 「人民、領土、一套法律規範 組成政府、主權 。 和一組人員的 綜合體。 權力主權 行使統治權 存續持續存在 因選舉或革命 有更迭 1、主權②對內最高性 ②對外排他性 「大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一全球化和國際組織發展 第7次 94年6月10日 變更案,不適用憲法§纤 第174條 *行憲紀念日 §1: 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 2.領土領陸+領空+領海=領土 ↓ *中華民國憲法(3665)政府一透過公權力與強制力保障是 §4: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 4人民取得國籍者為該國國民 有之疆域 二、國家主權如何影響人民生活 1.對內影響 國境內—國民身分證件 給予國民身國境外一護照及簽證(在護照上蓋章 絕對主權⇒ 相對主權 12海浬 12海浬(ex.經濟海域 200海浬 分證明 保障人民權益 一制定法令政策 ② 推動公共利益 ·勞動基準法 ③維持社會秩序 一發行貨幣 ③國家主權獨立的象徵/表現 ②促進人民於國內外交易/貿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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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對外影響 -發行護照——讓人民作為國籍身分證明9 一加入國際組織 或條約協議的 簽署 ②政治事物與經貿活動的往來 ②人權保護與環境永續的合作 ③公共衛生與流行疾病的資訊交換 ④打擊跨國犯罪的合作與預防 大國家主權在人民生活的重要功能 對外→發行護照上斷 (對內→發行貨幣 開放 → 制定法令另 →身分證明 口 G xxx ROSE S ♡ GARDEN 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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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國主權與領土面臨哪些爭議 1. 「中國」,代表與主權領土之爭 ①1971年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 中國民國 2.臺灣主權歸屬之爭 中華 -②1979年美國 民國 中華 1 美國 中國 自1949年國際上普遍承認代表「中國」 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 領土,不可分割 *聯合國大會第2758號決議11月22 -中國主張 承認:中為安全理事會五 個常任理事國之一 的唯一合法政府 決定:@為唯一合法代表 結果:主張「一個中國 「當時→「排我納匪案 (現今→「中華民國退出 聯合國- L 臺灣不得以國家身分參與國際活動, 不反對民間形式交流 -我國主張「依開羅宣言與中日和約,臺灣回歸 中華民國,有存續且實質的統治 中共不應干涉外交逕自代表我國 2300萬人民的意志願感的 中華民國為獨立國家,中共政府應尊 我國自由、法治、人權的堅持 三、主權爭議對內影響國家認同 1992年 ex. 一認同差異一九二共識——「一個中國,各自表述 -政黨間彼此競爭 一爭取人民支持100 女法理主權: 國際法律上, 被國際承認主權 四、主權爭議對外影響國際參與 1.政治層面上的競爭與對立 -中華人民共合國-我國參與國際事務主要障礙來源 一挖角邦交國 *事實主權: -中華民國 『 壓縮國際生存空間 擁有實實統治的 事實和效力 一主張一臺、澎、金、馬統治 擁有法理主權、事實主權 -加入國際組織- - ②中華臺北 10/3@good!!!好厲害!!!! L②臺澎金馬個別關稅領域了國 非正式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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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工公民與社會 第二冊 第2課 國家主權與認同的 民主政體 -獨裁政體 國體. 君主國學 ☆第3節我國主權爭議與影響 憲政主義-《憲法》主要内容1.主權在民 「政體 - 2.法治政治 -3.有限政府 -4.權力分立 -5.權利保障 共和國體(民選) 一、我國憲法如何規範主權 1.憲法本文規範 時間-1946年制定 實施範圍一中國和臺灣 經7次修憲」 背景一受國共內戰、政府遷臺 2. 憲法增修條文規範內容重點國會體制/選制改革 *我國憲法關於領土的條文與意義 中央政府體制調整 地方省縣制度變革 ④ 增訂基本國策 憲法(36/1/1) 內容§4: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疆域,原因—1949年中共建立 意義無明確規定固有疆域的範圍,有爭議 ↓ 憲法增修條文(94/6/10) 內容§4:中華民國領土,依具固有疆域 ,非經全體立法委員之之提議 全體立法委員是之出席,出 席委員之決議,提出領上愛 更案,公告半年,經自由地區 我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送到 人總鎮之半數, 「意義明確規定實質治權僅自由地區 中華人民共合國 威權體制 民主化 自由地區-臺灣、澎湖、金門、馬祖等 大陸地區——治權所不及的範圍 一個中華民國,兩個地區 「分裂冗治」狀態 -立法院制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 人民關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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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非政治層面上的競爭與合作 1 - 科技產業發展 我國重要科技龍頭公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藉由兩岸緊密的貿易活動 「以商逼政」 3. 擴展國際參與空間的策略 軟實力(soft power) ② 台積電 ② 鴻海 正向實質的影響力 經濟與軍事以外的影響力 深植國家文化、政治理想與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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