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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A)
告訴,係指犯罪之被害人或與其有一定身分關係之人(合稱告訴權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並為請求追訴之意思表示。
告訴、告發,應以書狀或言詞向【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應制作筆錄。為便利言詞告訴、告發,得設置申告鈴(242)。
選項(B)
告發,則係指【告訴權人以外之第三人】向【偵查機關】,申告犯罪事實,用以促使國家追訴犯罪之行為。
告發可分權利告發(240)、義務告發(241)。
所以,有二個地方有錯誤。
選項(C)
提起公訴,應由檢察官向【管轄法院】提出起訴書為之(264)。
選項(D)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前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319)。
自訴,應向【管轄法院】提出自訴狀為之(320)。
綜上,故(A)正確
備註:括弧內為刑事訴訟法條號,項次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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