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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的差別待遇」比較像是一個被動準則,特別是在遇到平等權相關問題時,大法官都會依照不同事務性質給予不同的差別待遇(又稱「相同事情相同待遇;不同事情不同待遇」),無論如何都應該遵守,以確保實質平等。

至於「積極性平權」則是一個主動的手段,有時候大法官會覺得單純給予合理差別待遇無法讓社會上比較弱勢的人翻身(例如:原住民),所以政府要更主動給予他們一些優惠措施,才能消除以前對他們的不公平對待,像是大學的原住民特別招生名額就是一個例子。

TPWK

謝謝!很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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