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分權制」是指憲法將國家權力分 配於中央與地方,中央與地方事權各有一定界限。 地方的權力並非源自中央,自 然非中央所能限制,通常中央政府係依憲法為有限度的指揮、監督,而地方政府 則有自治權處理本身事務。 「均權制度」是指凡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劃歸中 央;有因地制宜者,劃歸地方,不偏於中央集權或地方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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