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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第一條的規定: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而《公民投票法》第7條
中華民國國民,除憲法另有規定外,年滿十八歲,未受監護宣告者,有公民投票權。
而憲法修正案是被規範在憲法增修條文中,所以並不能適用公民投票法的18歲規定,而要以憲法中規範的選舉權年齡限制來決定是否有投票權(就是要符合選舉人的規定,也就是年滿20歲)
也可以這麼說
回歸法律條文來看,增修條文有說是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
意思就是要投這個複決票需要符合選舉人的規定,那選舉人年齡是被憲法規定的
《憲法》第130條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二十歲者,有依法選舉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二十三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
所以修憲複決案要滿20歲才能投票
好的~會了 謝謝
那修憲的年齡因為是跟憲法比較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