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校應屆普通科三年級學生,除「轉學、轉科生」外,具備以下各項條件,並依校內
推薦作業流程完成程序者:
(一)高中在校期間未有曠課或記過處分。(得於 107 年 3 月 1 日之前完成銷過程序)
(二)不得因違反試場規則(作弊)、偷竊、鬥毆事件嚴重影響校譽而曾記過者。
(三)(107)學年度大學校系檢定及分發比序之學科能力測驗科目成績總和不得為零級
分(缺考成績以零級分計) ,且符合大學校系所訂之檢定標準。
(四)高一、高二「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平均成績排名為全校前百分之五十,且
符合擬推薦大學設定之「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之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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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薦作業流程完成程序者:
(一)高中在校期間未有曠課或記過處分。(得於 107 年 3 月 1 日之前完成銷過程序)
(二)不得因違反試場規則(作弊)、偷竊、鬥毆事件嚴重影響校譽而曾記過者。
(三)(107)學年度大學校系檢定及分發比序之學科能力測驗科目成績總和不得為零級
分(缺考成績以零級分計) ,且符合大學校系所訂之檢定標準。
(四)高一、高二「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之平均成績排名為全校前百分之五十,且
符合擬推薦大學設定之「在校學業成績」全校排名百分比之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