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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具原住民身分,甲名下有原住民保留地(A地),丙為土地開發公司董事,某日看到A地位置具有開發溫泉度假村商機,故向甲以500萬購買A地,並借乙之名登記A地所有權人,丙擔心乙有異心,在A地設定抵押權500萬,抵押權人丙,乙同意之。
數年後該溫泉度假村生意興隆每年獲利1千萬,甲乙不滿,到法院主張甲乙間買賣契約無效,乙主張買賣契約有效及甲丙間設定抵押權無效訴請丙塗銷抵押權登記。
試分析甲乙丙間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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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

1. 甲的原住民保留地(A地):
- 甲作為原住民擁有A地的原住民保留地,這種土地權通常受到特殊法律保護,並可能受到原住民土地法或相關法規的限制。

2. 乙的名義登記和抵押權:
- 乙以其名字登記A地的所有權人,但根據情境,實際上是丙支付500萬購買A地。這樣的交易可能被視為名義上的交易,而法院可能會考慮實質經濟實體。
- 乙同意設定抵押權,抵押權金額為500萬,並抵押權人為丙。這表示,即使乙是名義上的土地所有權人,但實際上土地的經濟利益被抵押給了丙。

3. 丙的角色和獲利:
- 丙是土地開發公司董事,他透過向甲支付500萬,以乙的名義登記A地,並取得抵押權,藉此參與溫泉度假村的開發。丙在交易中具有重要地位,可能會受到法律責任的追究。

4. 法院主張:
- 甲乙不滿丙獲利,主張買賣契約無效,可能基於某些法律原因,例如合同無效的理由,可能是因為不當影響、詐欺等。
- 乙主張買賣契約有效,同時可能希望法院確認抵押權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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